法規名稱: 澎湖縣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3月17日

條文關聯

  婦嬰安置機構宜採家庭型態之安置,並提供下列服務:
  一、生活照顧。
  二、衛生保健服務。
  三、諮詢服務。
  四、親職教育。
  五、心理輔導。
  六、家庭輔導。
  七、轉介服務。
  八、追蹤輔導。
  九、其他必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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