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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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3月17日

制定依據

1. 兒童福利法 中華民國093年06月02日廢止 (現行法規)
  前二條各兒童福利機構之業務,應遴用專業人員辦理,其待遇、福利等
  另訂定之。
  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設立辦法,由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