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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各機關報准購置不動產,應先向財政處及各級政府公產主管機關洽詢;無 適當之公有不動產時,始得購置私有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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