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立嘉義師範學院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學院設左列各種委員會:
  一、訓育委員會:以院長、教務長、訓導長及軍訓總教官、學生輔導中
      心主任為當然委員,並由院長聘請教授五至十五人組織之。院長為
      主席,研討有關訓導之重要事項,必要時得邀請有關導師列席。
  二、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教師資格、教師聘任、升等、解聘等事宜,
      其組織規程由本學院擬定,提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各種委員會,處理特定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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