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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二百條
在海域鑽井時,應採行下列防火措施: 一、重要地點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自動滅火設備。 二、各艙間重要地點儲備滅火器。 三、輸送油料時,派專人看守。 四、消防器材每月至少檢查一次,並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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