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體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為維護代表學校參加學生綜合運動賽會及聯賽之學生與運動教練之安全及
健康,並減輕家庭經濟負擔,學校應另為學生及運動教練投保團體傷害保
險。
前項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項目應包括身故保險金、醫療保險金、住院醫療保
險金、傷害門診保險金、失能保險金。
〔立法理由〕
修正通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