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體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8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9591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 、第23條;增訂第20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體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8年4月16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十三條刊國民政府公報第14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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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30年9月9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十一條刊國民政府公報渝字第 3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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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71年11月19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6835號令修正公布全文15條刊 總統府公報第40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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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87年10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700215640號令修正公布第4 條、第 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2條、第13條 、第1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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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9年1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011930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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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9年12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30107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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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92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19220號令修正公布第13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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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621號令修正公布第13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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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46161號令修正公布第13 條條文,第13條修正增訂之第5項,其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30011559B號令發布第 13條第5項條文,自103年5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 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4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月1日改由「教育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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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225251號令修正公布第3 條、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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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4004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 、第8條及第1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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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11513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46條,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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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 111年1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2611號令修正公布第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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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 113年8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9591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 、第23條;增訂第20條之1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為維護代表學校參加學生綜合運動賽會及聯賽之學生與運動教練之安全及
健康,並減輕家庭經濟負擔,學校應另為學生及運動教練投保團體傷害保
險。
前項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項目應包括身故保險金、醫療保險金、住院醫療保
險金、傷害門診保險金、失能保險金。
〔立法理由〕
修正通過。
政府應保障人民平等使用運動設施及參與體育活動之權利。
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依有關法令規定,配合國家體育政策
,切實推動體育活動,並促進運動參與之性別平等。
〔立法理由〕
一、修正本條第二項。
二、隨著女性運動參與的意識及風氣崛起,國際社會對於女性從事運動的
    機會及權益逐漸重視。例如:國際奧會於2014年的「奧林匹克2020改
    革議題」中明確指出性別平等為重要課題;我國亦於2005年簽署「布
    萊頓宣言」,並逐步推行專案計畫帶動女性運動參與人口,然原「國
    民體育法」並無促進運動參與性別平等之規定。
三、爰提案修正第五條第二項,課以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促
    進運動參與性別平等之責。

籌組國家代表隊之特定體育團體,應於培訓及參賽期間,為其報經中央主
管機關備查之選手及隊職員辦理必要之保險;其保險範圍、項目、內容與
經費補助及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
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慰問金並提供短期失能、身心障礙選手後續醫療
照顧及相關就業輔導服務;慰問金發給對象、條件、基準、領受權人、領
受順序、領受權之喪失、申請程序、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保險之短期失能理賠給付額度與選手之合約薪資差額,由中央主管
機關依規定補助之。
〔立法理由〕
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