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自營商及特定法人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不同意其造市 業務申請: 一、最近一年內曾受本公司依規定暫停交易者。 二、最近一年內曾經本公司暫停造市業務超過二次者。 三、最近半年內曾違反本公司有關回應報價請求之報價比率、造市量或 有效報價累計時間相關規定者。 四、前次申請造市業務未滿二個月即自行申請註銷,註銷日期距今未滿 六個月。 五、未符合其他本公司規定者。 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限制各期貨交易契約之造市者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