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造市者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期貨自營商及特定法人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不同意其造市
  業務申請:
  一、最近一年內曾受本公司依規定暫停交易者。
  二、最近一年內曾經本公司暫停造市業務超過二次者。
  三、最近半年內曾違反本公司有關回應報價請求之報價比率、造市量或
      有效報價累計時間相關規定者。
  四、前次申請造市業務未滿二個月即自行申請註銷,註銷日期距今未滿
      六個月。
  五、未符合其他本公司規定者。
  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限制各期貨交易契約之造市者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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