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造市者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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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辦法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四十二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期貨自營商及特定法人機構得申請成為本公司造市者,經本公司審核同
  意後從事造市業務。
  前項特定法人機構之資格標準,由本公司另行公告之。
  期貨自營商申請成為本公司造市者,應經其董事會同意,並於其內部控
  制制度增列造市者作業。於申請時,應指定期貨交易契約為其造市契約
  ,並檢具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
  二、董事會議事錄。
  三、經營造市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
  四、採行電腦系統自動回應報價請求者,其電腦系統安全無虞之聲明書
      (格式詳如附表二)。
  五、其他經本公司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特定法人機構申請成為本公司造市者時,應指定期貨交易契約為其造市
  契約,並檢具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三)。
  二、本國法人機構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或外國法人機構依本公司業務規則
      第四十四條之四完成身分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董事會同意議事錄或同等組織之同意書。
  四、依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應設置內部控制制度者,檢附經營造市
      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
  五、採行電腦系統自動回應報價請求者,其電腦系統安全無虞之聲明書
      (格式詳如附表二)。
  六、其他經本公司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造市者嗣後改採電腦系統自動回應報價請求者,應於變更前補行出具第
  三項第四款或前項第五款之聲明書。
  造市者從事造市業務時,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執行業務。

  期貨自營商及特定法人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不同意其造市
  業務申請:
  一、最近一年內曾受本公司依規定暫停交易者。
  二、最近一年內曾經本公司暫停造市業務超過二次者。
  三、最近半年內曾違反本公司有關回應報價請求之報價比率、造市量或
      有效報價累計時間相關規定者。
  四、前次申請造市業務未滿二個月即自行申請註銷,註銷日期距今未滿
      六個月。
  五、未符合其他本公司規定者。
  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限制各期貨交易契約之造市者家數。

  經本公司同意擔任造市者,除原申請之造市契約外,本公司得指定其擔
  任另一期貨交易契約之造市者。

  造市者應於取得本公司核准後二個月內執行造市業務。
  造市者於前項期間內未執行造市業務者,即喪失其資格。但有正當理由
  ,在期限屆滿前,得向本公司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並
  以一次為限。

  造市者應於執行造市業務五個營業日前,填具造市業務人員名單(格式
  如附表四),向本公司申報其開始執業日期。
  造市業務人員之異動,造市者應於異動後三個營業日內,填具更新後之
  造市業務人員名單,向本公司申報。在異動申報前,造市者對各該人員
  之行為仍應負責。

  造市者應開立造市帳戶,執行造市業務,並不得以該帳戶從事非其造市
  契約之交易。
  特定法人機構擔任造市者,應於執行造市業務五個營業日前,向本公司
  申報造市帳戶(格式如附表五),該造市帳戶變更時,應於變更前五日
  向本公司申報。

  造市者應於其造市契約交易市場每營業日交易時段,依本公司規定之報
  價方式、報價時限、申報數量及報價之價差限制等執行買賣申報。
  造市者每月回應報價請求之報價比率、有效報價累計時間及造市量須符
  合本公司規定。
  前二項造市者報價相關規定,由本公司另行公告之。

  本公司於必要時得要求造市者就其造市契約進行報價,造市者於接獲本
  公司要求後,應於本公司規定時限內執行買賣申報。

  交易市場發生巨幅波動、或因突發事故影響正常交易之進行時,經本公
  司宣布後,造市者得暫停執行造市業務。

  造市者當月回應報價請求之報價比率、有效報價累計時間及造市量符合
  本公司規定者,本公司得減免其當月應繳之交易經手費、結算服務費或
  視市場狀況予以獎勵。
  前項交易經手費、結算服務費折減標準及獎勵標準,由本公司另行公告
  之。
  第一項所稱之造市量係以報價成交之交易量及其非報價成交之交易量合
  計。但非報價成交之交易量大於報價成交之交易量時,造市量之計算,
  應以報價成交交易量之一定比率為限。該比率由本公司另行公告。
  同一造市者,其造市帳戶自行成交或與其所屬其他帳戶相互成交之交易
  量,除依本公司相關規定監理外,亦不予列入造市量之計算。

  造市者申請註銷其造市契約之造市者資格或申請暫停其造市契約之造市
  業務,應於終止或暫停該契約造市業務前一個月,以書面函報本公司。
  造市者未依規定執行造市業務時,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暫停其執行一部
  或全部造市業務,或註銷其造市契約之造市者資格。
  造市者經本公司註銷其造市契約之造市者資格,應自公告日次一營業日
  起終止執行其於該契約之造市業務,並自終止日起三個月內不得再向本
  公司申請該契約造市業務。

  本辦法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