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已以農業學校畢業
或有農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農業推廣工作者,及服務於依法令登記之
農、林、牧場員工,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之會員資格加保之被保險人,於
加保期間持續維持其農會會員資格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前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後喪
失原農會會員資格者,應依第二條規定重新申請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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