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條文關聯

煤礦場坑內作業人員應隨身佩帶一氧化碳自救呼吸器或簡便呼吸器;煤以
外之地下礦場應視實際情況,於坑內適當處所備置相當數量之自救呼吸器
。
前項呼吸器之使用方法及其注意事項等,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應對作業人員
詳為講解,並妥為管理,保持能使用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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