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依本法第三十條通知會員(代表)及報請
該管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時,應載明會議種類、時間、地點,並附送會議議
程。其議事涉及目的事業者,並得同時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教育會舉行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如有必要得報請該管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
〔立法理由〕 一、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將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得報請主管機關派
員指導或監選之規定,修正為派員列席,及配合兩公約之施行,爰修
正第一項,將派員指導或監選修正為派員「列席」,並酌作文字修正
。
二、為配合兩公約之施行,將第二項舉行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報請該管
主管機關派員「指導」之規定修正為派員「列席」,以符合現行法制
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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