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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本聯社為促進社務健全,得於代表大會,推舉評議員若干人,組織評議 會,督促理監事及其他職員,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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