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條文關聯

公有土地及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
地價為申報地價,免予申報。但公有土地已出售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者,公地管理機關應徵詢承購人之意見後,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辦理申
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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