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所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擬訂或變更,僅涉及主要計畫
局部性之修正不違背其原規劃意旨者,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除八公尺以下計畫道路外,其他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總面積不減少者
    。
二、各種土地使用分區之面積不增加,且不影響其原有機能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本文配合本條例相關條文條次變更,修正所引條次,並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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