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之使用) 憲兵執行職務時,非遇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武器。 一、生命身體受危害之脅迫,除用武器,別無適當防禦方法時。 二、群眾暴動,非依適當方法使用武器,不能鎮壓時。 三、因防衛駐守之土地公私場所建築物,或人民生命財產受危害之脅迫 ,非用武器不能保護時。 四、對於要犯脫逃,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