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兵勤務令
時間: 中華民國057年04月19日

條文關聯

  (武器之使用)
  憲兵執行職務時,非遇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武器。
  一、生命身體受危害之脅迫,除用武器,別無適當防禦方法時。
  二、群眾暴動,非依適當方法使用武器,不能鎮壓時。
  三、因防衛駐守之土地公私場所建築物,或人民生命財產受危害之脅迫
      ,非用武器不能保護時。
  四、對於要犯脫逃,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時。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