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廢止起役,志願士兵廢止原核定起役處分,並於一定期間不得志願入營;
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志願士兵係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三條規定經甄選入營服役,因與軍
    官、士官之任職及任官不同,爰增訂「廢止起役」懲罰種類,並定明
    受此懲罰者,於一年至五年內不得再循其他招募管道志願入營。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