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發平地人民入山許可證或遊覽證之單位,應將該證副本兩聯,交由入
山人員入山時,以一份帶交入山檢查哨存查,一份由入山檢查哨加蓋檢
查日戳後,由入山者於到達目的地之當日,帶交當地警察派山所(分駐
所)查核,但當日進出山地不再持原證入山者,得免將副本帶交派出所
,由入山檢查哨於入山者出山時收回銷燬。
派出所(分駐所)受理前項副本,應注意辦理流動人口登記並於入山人
員所持入山證背面,加蓋派出所圖章,註明辦理流動人口登記日期,以
便出入山時,入山檢查哨之查對。
入山人員進出山地,如涉有兩個派出所轄區以上者,應由接受入山許可
證副本之派出所以電話通報其他有關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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