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8月24日

條文關聯

  保證人對被保釋人有監視管束之責,被保釋人如未依前條第二款報到,
  或報到後潛逃者,保證人應即報告有關治安機關,被保釋人如仍有不軌
  行動或叛亂意圖,保證人知情不報者,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
  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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