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關於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規定,其為納稅義
務人之子女、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已成年而在校就學或
因身心障礙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時,應檢附在校
就學之證明或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
精神衛生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備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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