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於本類目及標準新投資創立之生產事業在申請核准免徵營利事業所得 稅五年期限內或增資擴展之生產事業在申請核准就其增資擴展部分免徵 營利事業所得稅四年期限內,如於核准免稅案內所載生產設備外,另行 購置或租借增加產量之生產設備參加生產者,除經申請事業主管機關核 准外,該項生產設備產銷之產品不得享受免稅待遇。 受免稅獎勵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如不列報前項未經核准享受免稅 待遇之生產設備,或將非免稅產品銷貨收入列為免稅產品收入,而短漏 所得額經查獲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