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
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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