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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 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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