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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8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查獲違章案件,如涉嫌違章人拒不承認,亦不於談話筆錄簽章時,稽查 人員應將具體事實,詳為記錄(會查案件由會查人員證明),簽移審理 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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