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8月16日

條文關聯

  查獲違章案件,如涉嫌違章人拒不承認,亦不於談話筆錄簽章時,稽查
  人員應將具體事實,詳為記錄(會查案件由會查人員證明),簽移審理
  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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