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記帳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及縣(市)記帳士公會,應由該行政區域內開業記帳士三十人以上
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三十人者,應加入鄰近區域之記帳士公會或聯合組織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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