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之董事會應向股東會負責,其公司治理制度之各項作業與安排,應
確保董事會依照法令、公司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行使職權。
保險業之董事會結構,應就公司經營發展規模及其主要股東持股情形,衡
酌實務運作需要,決定適當董事席次。如設立獨立董事,應審慎考慮合理
之專業組合及其獨立行使職權之客觀條件。
董事會成員組成宜考量多元化,並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以擬
訂適當之多元化政策及具體管理目標,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二大面向之標
準:
一、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其中任一性別董事比
率宜達董事席次三分之一。
二、專業知識與技能:專業背景(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
技)、專業技能及產業經歷等。
董事會成員宜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為達到公司
治理之理想目標,董事會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一、營運判斷能力。
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三、經營管理能力。
四、風險管理知識與能力。
五、危機處理能力。
六、金融保險專業知識。
七、國際市場觀。
八、領導能力。
九、決策能力。
董事會應認知保險業營運所面臨之風險(如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
風險、作業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及其他與保險業營運有關之風險等
),確保風險管理之有效性,並負風險管理最終責任。
〔立法理由〕 1.修正第三項第一款文字。
2.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董事性別多元化政策,參考公開發行公司
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附表一(....二、董事會
多元化及獨立性:(一)董事會多元化:敘明董事會之多元化政策、目
標及達成情形。多元化政策包括但不限於董事遴選標準、董事會應具備
之專業資格與經驗、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組成情形或比例,並就
前揭政策敘明公司具體目標及其達成情形。若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任一
性別董事席次未達三分之一者,敘明原因及規劃提升董事性別多元化採
行之措施,第三項第一款「女性董事」修正為「任一性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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