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1130439022號函 核復修正後同意備查第21條、第64條;增訂第64條之1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賦稅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12月29日財政部臺財保字第0920752395號函備查訂定全文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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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第098026100 90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全文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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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第10002552 840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增訂第10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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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第101020693 50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增訂第31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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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0202081880號 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增訂第40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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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10302145900號 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6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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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10502121090號函 同意備查修正發布第 3條、第5條、第6條、第11條、第19條、第21條、 第24條、第28條、第30條、第31條之1、第34條、第35條、第37條、第6 3條、第66條;增訂第28條之1、第63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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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0701070110號 函同意備查修正發布第1條至第3條、第6條至第8條、第11條、第13條、第 16條、第17條、第19條、第23條、第25條、第27條、第28條之 1、第30條 、第35條、第37條、第40條、第43條至第46條、第53條、第55條、第57條 、第63條;增訂第3條之1、第13條之1、第13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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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0804122010號 函修正發布第25條;增訂第22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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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1100414443號函 同意備查修正發布第6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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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1110414961號函 核復後同意備查修正發布全文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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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 111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1110460098號 函核復後同意備查修正發布第 19條、第21條、第64條;增訂第24條之2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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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1120430810號函 核復同意備查修正發布第1條、第25條、第64條;增訂第24條之3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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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1130439022號函 核復修正後同意備查第21條、第64條;增訂第64條之1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上市上櫃保險業或前一會計年度資產規模達新臺幣一兆元以上之人身保險
業及資產規模為前五大之財產保險業應編製中、英文版之永續報告書;報
告書中除需揭露「綠色金融成效」之相關資訊,並應取得第三方驗證。
保險業編製前一年度之永續報告書,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上市上櫃保險業依「上市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規定,編製永續報告書。
二、金融控股公司旗下子公司非屬上市上櫃保險業者,可與金融控股公司
    (母公司)共同出具一份永續報告書,惟內容應可個別辨識屬於保險
    業等各子公司推動永續發展相關具體作為,且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各
    業別編製永續報告書所應揭露項目。
三、非上市上櫃公司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永續報告書編製方式同
    前款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1.本條新增
2.原第64條第五項移至本條第一項。
3.依保險局 113年11月11日保局(產)字第1130434842號函所示,為簡化
  永續報告書編製作業,保險業自 115年起編製前一年度之永續報告書依
  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4.鑑於永續金融評鑑受評機構提出之佐證資料包含永續報告書,未來金控
  公司及其子公司永續報告書整併為一,各子公司應提出永續作為之佐證
  資料。
保險業之董事會應向股東會負責,其公司治理制度之各項作業與安排,應
確保董事會依照法令、公司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行使職權。
保險業之董事會結構,應就公司經營發展規模及其主要股東持股情形,衡
酌實務運作需要,決定適當董事席次。如設立獨立董事,應審慎考慮合理
之專業組合及其獨立行使職權之客觀條件。
董事會成員組成宜考量多元化,並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以擬
訂適當之多元化政策及具體管理目標,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二大面向之標
準:
一、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其中任一性別董事比
    率宜達董事席次三分之一。
二、專業知識與技能:專業背景(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
    技)、專業技能及產業經歷等。
董事會成員宜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為達到公司
治理之理想目標,董事會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一、營運判斷能力。
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三、經營管理能力。
四、風險管理知識與能力。
五、危機處理能力。
六、金融保險專業知識。
七、國際市場觀。
八、領導能力。
九、決策能力。
董事會應認知保險業營運所面臨之風險(如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
風險、作業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及其他與保險業營運有關之風險等
),確保風險管理之有效性,並負風險管理最終責任。
〔立法理由〕
1.修正第三項第一款文字。
2.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董事性別多元化政策,參考公開發行公司
  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附表一(....二、董事會
  多元化及獨立性:(一)董事會多元化:敘明董事會之多元化政策、目
  標及達成情形。多元化政策包括但不限於董事遴選標準、董事會應具備
  之專業資格與經驗、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組成情形或比例,並就
  前揭政策敘明公司具體目標及其達成情形。若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任一
  性別董事席次未達三分之一者,敘明原因及規劃提升董事性別多元化採
  行之措施,第三項第一款「女性董事」修正為「任一性別董事」。

保險業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揭露年度內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其項目應包
括:
一、公司治理之架構及規則。
二、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三、董事會之結構、多元化政策及獨立性。
四、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董事出席率、當年度及最近年度加
    強董事會職能之目標與執行情形評估,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
五、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六、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之組成、職責及獨立性。
七、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
    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出(列)席率,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
八、薪酬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或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之組成、職責
    及運作情形。
九、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酬金總額占稅後純益比
    例之分析、酬金給付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及與經營
    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十、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條規定及所附格式,個別揭露董事
    、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
十一、董事、監察人之進修情形。
十二、風險管理資訊。
十三、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十四、申訴處理制度。
十五、推動永續發展執行情形:公司對環保、社區參與、社會貢獻、社會
      服務、社會公益、消費者權益、人權、安全衛生與其他永續發展活
      動所採行之制度與措施及履行情形;符合主管機關所訂條件之公司
      應揭露氣候相關資訊(應包括氣候相關財務揭露資訊(TCFD))。
十六、對政黨、利害關係人及公益團體所為之捐贈情形。
十七、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本守則規範之差異情形及原因。
十八、內部稽核之相關資訊。
十九、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保險業宜視公司治理之實際執行情形,以適當方式揭露其改進公司治理之
具體計畫及措施。
保險業已簽署證券交易所公布「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者,宜於定期
發布盡職治理報告(或併於營業報告書、年報或永續報告書等報告)內揭
露履行情形,至少應包括投資標的議合及參與股東會等事項。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規定,於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不適
用之。
〔立法理由〕
刪除第五項,內容移至第64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