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之董事會應向股東會負責,其公司治理制度之各項作業與安排,應
確保董事會依照法令、公司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行使職權。
保險業之董事會結構,應就公司經營發展規模及其主要股東持股情形,衡
酌實務運作需要,決定適當董事席次。如設立獨立董事,應審慎考慮合理
之專業組合及其獨立行使職權之客觀條件。
董事會成員組成宜考量多元化,並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以擬
訂適當之多元化政策及具體管理目標,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二大面向之標
準:
一、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其中任一性別董事比
率宜達董事席次三分之一。
二、專業知識與技能:專業背景(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
技)、專業技能及產業經歷等。
董事會成員宜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為達到公司
治理之理想目標,董事會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一、營運判斷能力。
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三、經營管理能力。
四、風險管理知識與能力。
五、危機處理能力。
六、金融保險專業知識。
七、國際市場觀。
八、領導能力。
九、決策能力。
董事會應認知保險業營運所面臨之風險(如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
風險、作業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及其他與保險業營運有關之風險等
),確保風險管理之有效性,並負風險管理最終責任。
〔立法理由〕 1.修正第三項第一款文字。
2.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董事性別多元化政策,參考公開發行公司
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附表一(....二、董事會
多元化及獨立性:(一)董事會多元化:敘明董事會之多元化政策、目
標及達成情形。多元化政策包括但不限於董事遴選標準、董事會應具備
之專業資格與經驗、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組成情形或比例,並就
前揭政策敘明公司具體目標及其達成情形。若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任一
性別董事席次未達三分之一者,敘明原因及規劃提升董事性別多元化採
行之措施,第三項第一款「女性董事」修正為「任一性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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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揭露年度內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其項目應包
括:
一、公司治理之架構及規則。
二、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三、董事會之結構、多元化政策及獨立性。
四、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董事出席率、當年度及最近年度加
強董事會職能之目標與執行情形評估,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
五、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六、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之組成、職責及獨立性。
七、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
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出(列)席率,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
八、薪酬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或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之組成、職責
及運作情形。
九、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酬金總額占稅後純益比
例之分析、酬金給付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及與經營
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十、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條規定及所附格式,個別揭露董事
、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
十一、董事、監察人之進修情形。
十二、風險管理資訊。
十三、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十四、申訴處理制度。
十五、推動永續發展執行情形:公司對環保、社區參與、社會貢獻、社會
服務、社會公益、消費者權益、人權、安全衛生與其他永續發展活
動所採行之制度與措施及履行情形;符合主管機關所訂條件之公司
應揭露氣候相關資訊(應包括氣候相關財務揭露資訊(TCFD))。
十六、對政黨、利害關係人及公益團體所為之捐贈情形。
十七、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本守則規範之差異情形及原因。
十八、內部稽核之相關資訊。
十九、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保險業宜視公司治理之實際執行情形,以適當方式揭露其改進公司治理之
具體計畫及措施。
保險業已簽署證券交易所公布「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者,宜於定期
發布盡職治理報告(或併於營業報告書、年報或永續報告書等報告)內揭
露履行情形,至少應包括投資標的議合及參與股東會等事項。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規定,於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不適
用之。
〔立法理由〕 刪除第五項,內容移至第64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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