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校衛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學校之籌設應考慮校址之地質、水土保持、交通、空氣與水污染、噪音及
其他環境影響因素。
學校校舍建築、飲用水、廁所、洗手台、垃圾、污水處理、噪音、通風、
採光、照明、粉板、課桌椅、消防及無障礙校園設施、哺育母乳環境設施
等,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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