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教育設施及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接管人得於金融機構以接管人名義開立專戶,並將強制接管營運期間之營
運收入存入該專戶。
強制接管營運期間之營運收入及支出,接管人應每月結算。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為有效
    管理強制接管期間之營運收入及支出,區隔接管人之自身帳戶與接管
    專戶之財務情況,便於接管人支配管理,並使公共建設足以繼續營運
    ,故分項明定接管人開立專戶及每月結算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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