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管人得於金融機構以接管人名義開立專戶,並將強制接管營運期間之營 運收入存入該專戶。 強制接管營運期間之營運收入及支出,接管人應每月結算。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為有效 管理強制接管期間之營運收入及支出,區隔接管人之自身帳戶與接管 專戶之財務情況,便於接管人支配管理,並使公共建設足以繼續營運 ,故分項明定接管人開立專戶及每月結算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