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師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法所定聘約,得由各級主管機關訂定聘約準則。
各級教師組織得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與各級主管機關協議聘約準
則。
教師聘約內容,應符合各級主管機關所定聘約準則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第一項前段,考量本法所定聘約之援引條文較多,爰刪除第一項
    所定「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文字,不逐一列出援引條文,並酌
    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二項,並配合本法第二十七條
    於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修正公布後改列為第四十條,修正援引之本法
    條次,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三項,因教師聘約準則係由各級主
    管機關訂定,爰修正本項規定,明定學校教師聘約內容應符合各級主
    管機關所定聘約準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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