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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承辦學校之獎勵,由本部視其籌辦成效辦理。 參與全大運籌辦工作有功單位及人員之獎勵,由承辦學校依其規定辦理。 參賽學校職員及運動員之獎勵,由各參賽學校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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