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月31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120003236A號令修正發布 第1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高等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10月29日教育部(90)臺參字第9015203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 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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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60024458C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9條 ,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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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90194783C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0 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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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10224294C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 第8條、第13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 54558號公告第4條第 5項所列屬「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2年1月1日起改由「教育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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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40032922B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20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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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22795B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22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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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090018388B號令修正發布第 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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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112年1月31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120003236A號令修正發布 第14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九
日訂定發布,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九年六月三日修正發布
。為求國內各全國性綜合運動賽會儀軌一致,爰修正本準則第十四條,修
正開幕典禮及閉幕典禮之流程及內容。

法規異動

修正

全大運應舉行開幕典禮;其程序如下:
一、典禮開始(奏樂)。
二、運動員進場(由牌、旗引領)。
三、唱國歌。
四、執委會主任委員致歡迎詞。
五、部長致詞。
六、總統(或其代表)致詞,並宣布全大運開始。
七、會旗進場。
八、升會旗。
九、運動員宣誓。
十、裁判宣誓。
十一、聖火進場及點燃聖火。
十二、禮成(奏樂)。
全大運結束時,應舉行閉幕典禮;其程序如下:
一、運動員進場(由牌、旗引領)。
二、執委會主任委員致詞。
三、部長致詞。
四、競賽成績報告及頒獎。
五、降會旗。
六、會旗交接。
七、下屆承辦學校表演。
八、熄聖火。
九、禮成(奏樂)。
全大運開、閉幕典禮致詞,以不超過三分鐘為原則;下屆承辦學校表演,
以五分鐘至七分鐘為原則。
〔立法理由〕
一、考量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之開幕典禮及閉幕典禮之流程及內容,與全
    國運動會等其他全國性綜合運動會不同,為確保各全國性綜合運動賽
    會儀軌一致,爰參照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十七條、全民運動會舉辦
    準則第十七條及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十六條規定,修正第
    一項開幕典禮之流程及內容與第二項閉幕典禮之流程及內容,說明如
    下:
    (一)修正第一項:
          1.現行條文第五款所定「總統(或其代表)致詞」修正為「部
            長致詞」。
          2.現行條文第六款所定「本部部長宣示大會意旨並宣布全大運
            揭幕」修正為「總統(或其代表)致詞,並宣布全中運開始
            。」。
          3.現行條文第九款移列為第十一款、現行條文第十款移列為第
            九款、現行條文第十一款移列為第十款,內容均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
          1.現行條文第二款移列為第四款,內容未修正。
          2.現行條文第三款移列為第二款,並將所定「執委會主任委員
            致謝詞」修正為「執委會主任委員致詞」。
          3.現行條文第四款移列為第三款,並將所定「本部部長宣布全
            大運閉幕」修正為「部長致詞」。
二、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