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大運應舉行開幕典禮;其程序如下:
一、典禮開始(奏樂)。
二、運動員進場(由牌、旗引領)。
三、唱國歌。
四、執委會主任委員致歡迎詞。
五、部長致詞。
六、總統(或其代表)致詞,並宣布全大運開始。
七、會旗進場。
八、升會旗。
九、運動員宣誓。
十、裁判宣誓。
十一、聖火進場及點燃聖火。
十二、禮成(奏樂)。
全大運結束時,應舉行閉幕典禮;其程序如下:
一、運動員進場(由牌、旗引領)。
二、執委會主任委員致詞。
三、部長致詞。
四、競賽成績報告及頒獎。
五、降會旗。
六、會旗交接。
七、下屆承辦學校表演。
八、熄聖火。
九、禮成(奏樂)。
全大運開、閉幕典禮致詞,以不超過三分鐘為原則;下屆承辦學校表演,
以五分鐘至七分鐘為原則。
〔立法理由〕 一、考量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之開幕典禮及閉幕典禮之流程及內容,與全
國運動會等其他全國性綜合運動會不同,為確保各全國性綜合運動賽
會儀軌一致,爰參照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十七條、全民運動會舉辦
準則第十七條及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十六條規定,修正第
一項開幕典禮之流程及內容與第二項閉幕典禮之流程及內容,說明如
下:
(一)修正第一項:
1.現行條文第五款所定「總統(或其代表)致詞」修正為「部
長致詞」。
2.現行條文第六款所定「本部部長宣示大會意旨並宣布全大運
揭幕」修正為「總統(或其代表)致詞,並宣布全中運開始
。」。
3.現行條文第九款移列為第十一款、現行條文第十款移列為第
九款、現行條文第十一款移列為第十款,內容均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
1.現行條文第二款移列為第四款,內容未修正。
2.現行條文第三款移列為第二款,並將所定「執委會主任委員
致謝詞」修正為「執委會主任委員致詞」。
3.現行條文第四款移列為第三款,並將所定「本部部長宣布全
大運閉幕」修正為「部長致詞」。
二、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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