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條文關聯

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準
則;其內容應包括學校安全規劃、校內外教學與活動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校長及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事項、主動迴避陳報事項、校
園性別事件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學校應依前項準則訂定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依前
項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並公告周知。
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教育,以提升學校校長、教師、職員
、工友及學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
別事件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三款修正用詞,準則內容增列校內外教
    學與活動及人際關係,並應明定校長及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
    倫理事項及主動迴避陳報事項。
三、修正條文第二項,為使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對師生親密關係發展之標準
    一致,避免過往未納入規範或執行之問題以及不公平之爭論,爰增列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依前項規定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並公
    告周知。
四、為彰顯第三章課程、教材及教學內容之重要性,強化校園性別事件防
    治,學校應將修正條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納入每年定期舉辦之校園
    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評鑑之項目,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
    霸凌事件防治準則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提升至法律位階,爰增訂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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