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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生產或輸入業務者於歇業時,其所儲備之安全存量 ,應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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