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貨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裝載物品應依下列規定:
一、裝載之貨物,應嚴密覆蓋、捆紮牢固。裝載砂石等粒狀物品,除應嚴
    密覆蓋外,並不得超出車廂高度。
二、載運獸類、家畜、魚類之車輛,應有防止滲漏及盛裝排泄物之裝置,
    並不得任意傾倒。
三、裝載超長物品,其後伸部分,不得遮擋車後燈光、號牌。
違反前項第三款規定,或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行駛
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致設施損壞者,得責令汽車所有人回復原狀或償還
修復費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