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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將戒護人及被戒護人之人數及乘坐位置,通知機 長及客艙組員。 組員不得提供酒精性飲料予戒護人及被戒護人,並不得提供金屬餐具及各 類刀具予被戒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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