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條文關聯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將戒護人及被戒護人之人數及乘坐位置,通知機
長及客艙組員。
組員不得提供酒精性飲料予戒護人及被戒護人,並不得提供金屬餐具及各
類刀具予被戒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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