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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觀光旅館業知有旅客遺留之行李物品,應登記其特徵及知悉時間、地點, 並妥為保管,已知其所有人及住址者,通知其前來認領或送還,不知其所 有人者,應報請該管警察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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