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條文關聯

  主計總處就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及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
  款之設算與分配事項等彙核整理結果,除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
  外,其餘各類計畫概算,應邀集相關審議機關、概算編報機關及直轄市
  、縣(市)政府舉行初步審查會議,其中屬重要社會發展計畫部分,並
  應先送研考會就個案計畫內容與政策之優先順序進行審查;屬公共工程
  及各類房屋建築之興建,應由各主管機關併送工程會審查。
  前項初步審查會議之結論,連同前條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之先
  期審議結果,均應提報審核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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