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喪葬互助補助,應由申請人於喪葬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五)),連同死亡證明書或已辦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影
本或戶籍謄本,送請服務機關、學校審定之。但互助人申請其養父母之
喪葬互助補助者,仍應由服務機關、學校審查屬實後,轉送住福會核發
補助。
前項由互助人服務機關、學校審定之案件,得由其先行墊付所需補助金
額,並於每月十日前將申請表彙整後,備文(格式如附件(六))轉送
住福會憑發補助款。
第一項喪葬互助補助之本人喪葬互助,如係退休、退職或資遣後再任公
職死亡,而係適用相同性質之互助辦法時,得按其再任公職前後參加互
助之合計年資,依再任後死亡時之福利互助俸額計算應領之喪葬互助補
助金額,扣除前已領退休、退職、資遣互助補助金額,發給其差額。
申請喪葬互助之親屬喪葬互助補助,如該親屬係大陸地區之親屬或在臺
親屬赴大陸地區死亡者,其申請期限為喪葬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其所附
大陸地區出具之死亡證明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
間團體驗證。
〔附件(六)參見臺北市政府公報89秋字42期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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