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行為人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者,政府機關(構)、部隊
、學校、警察機關,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條辦
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定明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於進行性騷擾調查時,
    遇有行為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相關資料者,應通知所在地之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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