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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檢驗機構之績效監測不符第十五條規定或實地評鑑不合格者,應於接獲通 知五日內,向執行機關提出說明及改進情形報告。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績效監測之規定已移列為第十五條,爰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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