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條文關聯

販賣業者應就運銷系統,以書面訂定客戶要求符合性之資訊蒐集及使用方
法;其內容應包括運銷活動資訊之彙整,並辦理運銷系統有效性之評估。
〔立法理由〕
販賣業者應以書面訂定蒐集及使用客戶要求符合性資訊之方法,以維持運
銷系統有效性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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