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以外各款登錄事項變更者,應於登錄系統申請變更,並
繳納費用。
前項申請變更,申請者應準用前條之規定,上傳備查文件、資料。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醫療器材商名稱之變更,以未涉及權利移轉者為限。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醫療器材分類品項名稱及代碼,不得申請登錄變更。
〔立法理由〕
配合第二十條修正,增列第二項,申請醫療器材登錄變更,申請者應準用
前條之規定,上傳備查文件、資料;其餘項次遞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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