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七十五條所定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
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考古遺址定著土地、國寶及重要古物所有權移轉
之通知,應由其所有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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