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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七十五條所定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 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考古遺址定著土地、國寶及重要古物所有權移轉 之通知,應由其所有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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