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中華民國為保存、保護及管理水下文化資產,得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簽
訂雙邊、區域、多邊協定或國際文件。
主管機關得就水下文化資產之調查、研究、發掘、保存、通知及相關技術
等事項,進行國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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