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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中華民國為保存、保護及管理水下文化資產,得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簽 訂雙邊、區域、多邊協定或國際文件。 主管機關得就水下文化資產之調查、研究、發掘、保存、通知及相關技術 等事項,進行國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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