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條文關聯

申請審議無理由者,審議會應以審定駁回之。
保險人原核定所憑理由雖屬不當,而以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申請審
議為無理由。
申請審議有理由者,審議會應以審定撤銷保險人原核定之全部或一部,並
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審定或發回保險人另為核定。但於申請人表
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審定或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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