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條文關聯

我國漁船捕撈之南方黑鮪,累計總漁獲量達當年度總漁獲配額之百分之九
十五時,主管機關得命漁船停止捕撈南方黑鮪,並限期離開作業漁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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