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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屠宰場應將製藥用之屠體、內臟投入標示有「製藥用」之容器內,經屠宰 衛生檢查獸醫師監督封緘後,始得送往製藥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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