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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 人及其代理人,因執行職務所致他人之損害,工會應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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