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101151號令修正公布第45 條條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1110038320號令發布, 定自112年1月16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勞資關係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18年10月21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53條,同年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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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20年12月12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1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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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21年9月27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2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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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22年7月20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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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32年11月20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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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36年6月13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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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38年1月7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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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64年5月21日總統修正公布第3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6 條、第17條、第19條、第22條、第23條、第25條、第27條、第28條、第 30條、第31條、第33條、第34條、第40條至第42條、第44條、第47條至 第49條、第13章增訂第59條條文,原第59條、第60條遞改為第60條、第 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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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177620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 第59條、第6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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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5771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49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行政院院臺勞字 第0990104666號令第38條,定自99年12月25日施行)(中華民國100年4月 26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1000019757號令發布除第38條已定自99年12月25 日施行外,其餘條文定自100年5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 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3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 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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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81號令修正公布第 3條 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1040046667號令發布, 定自104年7月3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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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0141號令修正公布第26 條條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1050050615號令,定 自106年1月16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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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03581號令修正公布第19 條條文(中華民國 110年3月22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1100008238號令發布, 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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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38691號令修正公布第17 條條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1100016251號令修正公 布第17條條文,定自110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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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101151號令修正公布第45 條條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1110038320號令發布, 定自112年1月16日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經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裁決決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
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名稱、代表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
第四款規定,未依前項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者,由
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五款規
定,未依第一項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者,由中央主
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
;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