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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取得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終止廢棄物再利用業務者,應向本部申請廢 止其許可;其暫停營業在一個月以上者,應於滿一個月後十五日內,檢具 相關資料報本部備查。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理由同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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